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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电改”为中国电力产业售电侧竞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02年的“电改”没有改变电力输配售一体化的格局,也没有实现竞价上网、输配电价核定及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联动,“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的目标也未实现。不过,政企分开及多元化发电主体的形成、主辅分离的基本实现则为建立售电侧市场交易法律制度提供了主体条件,发电领域竞争态势的形成、区域电力市场的初步建立及跨省区电能交易、大用户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招标确定电价等市场机制的广泛运用,为制定售电侧市场交易规则积累了丰富经验,不够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与电力法制也为构建售电侧市场竞争制度提供了体制和法律基础。
2015年的“电改”加快了中国电力产业售电侧竞争制度的构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为推进售电侧竞争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各地相继制定的配套政策为中央政策和法律规范转换为实践提供了有效的规则衔接。本轮“电改”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坚持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着力在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国家专门就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和规范运行、有序开放用电计划等问题出台实施细则,为推进售电侧竞争建立了支撑性规范。从两大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及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的建立、用电计划的初步放开、首轮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全面完成,到增量配电网业务的放开、售电公司的大量设立及其业务的初步开展、大用户直购电政策的推进,中国电力产业售电侧竞争全面启动,售电侧市场竞争制度开始建立。
中国电力产业售电侧竞争仍处于初始阶段。学者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归纳了电力市场的四种运行模式,即垄断、购买代理、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垄断模式的特点是发电、输电、配电一体化或发电、输电一体化,电力用户从固定的配电商购买电力。购买代理模式的特点是多个发电商向单一的电力购买代理机构售电,单一的电力购买代理机构独家向电力用户销售电力,或者向多家配电公司销售电力,电力用户从固定的配电商那里购买电力。批发竞争模式的特点是配电商与发电商直接交易,配电商之间、发电商之间都有比较充分的竞争,电力用户仍从固定的配电商购买电力。零售竞争模式的特点是零售商与发电商之间可以互相选择,电力用户与零售商之间可以互相选择。显然,从购买代理、批发竞争到零售竞争,参与竞争的交易主体越来越广泛,竞争越来越充分。由于中国“电改”刚刚启动售电侧竞争,电网企业“独买独卖”的现象仍然存在,而电网企业“独买独卖”与前述购买代理模式基本类似。中国“电改”旨在推动中国电力市场从购买代理阶段向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阶段演进,最终实现发电侧和售电侧的充分竞争,让电力消费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和公平合理的电力服务权。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制度规则的及时和有效调整,也离不开主要电力规则从政策向法律的及时转换。
责任编辑: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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