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由易华录主办的全国首个数据资产入表服务联合体发布会于北京成功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精英,共同探讨数据资产入表相关议题。
现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明发表了《数据资源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主旨演讲,从会计角度解读了数据资产入表必需重视的制度基础背景,数据资源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中的政策要求和实践难点。
数据资源资产化在当下经济转型的条件下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入表时需要遵循会计反映的基本守则。第一点是相关性,决策要对投资者有用,同时要权衡重要性;第二点是真实性,并兼顾谨慎性;第三是基于相关和真实,具体落地时要可靠、完整、清晰、及时、口径一致。
首先必须要符合会计要素定义,数据资源想要确认在表内,必须符合资产的定义,否则会导致资产虚估、催生资产泡沫;第二,与确认对象直接相关的经济资源要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从会计、审计和法律的角度,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经济利益是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第三是与确认对象直接相关的成本或者价值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能被可靠地计量,那么也不能入表。
形成资产的,分类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未形成资产的,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难点在于“被企业所控制”的技术判断标准:数据资源有较为复杂的权属共享问题,技术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外购方式或内部开发、加工取得的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成本,可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其使用寿命的估计需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实效性、有关产品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持有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时,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按照《第14号——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此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在存货的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计量难点在于数据资产的虚拟性、共享性、时效性等特点,导致其价值往往不好确定。目前没有针对数据资产的标准估值办法,计量面临挑战。需要持续完善数据资产评估、计量的标准化工作,统筹好数据交易所、数据应用场景的龙头企业、数据服务商、IT技术应用服务厂商等产业链多方的实践经验,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分类评估。
根据重要性原则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在“无形资产”、“存货”、“开发支出”项下,增设列示“数据资源”,反映该项下所归集的“数据资源”的期末价值。应以表格的方式细化披露。
· 应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 应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 应按照《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 应按照《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 应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数据资源对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并鼓励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原文标题:李明:数据资源的确认、计量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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