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设计及规范之质量要求,并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工程采购质量管理及行政院颁「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之规定,爰订定本要点。
二、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以下简称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其施工质量管理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
三、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工程,应于招标文件内订定厂商应提报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得视工程规模及性质,分整体质量计划与分项质量计划二种。整体质量计划应依契约规定提报,分项质量计划得于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提报。
质量计划之内容,除机关及监造单位另有规定外,应包括管理责任、施工要领、质量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自主检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矫正与预防措施、内部质量稽核及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工程具机电设备者,并应增订设备功能运转检测程序及标准。
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机关得依工程规模及性质,缩减其质量计划内容。但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其质量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质量管理标准、自主检查表、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及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项目。
分项质量计划之内容,除机关及监造单位另有规定外,应包括施工要领、质量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自主检查表等项目。
质量计划内容之制作纲要,由工程会另定之。
四、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应于工程招标文件内依工程规模及性质,订定下列事项。但性质特殊之工程,得报经工程会同意后不适用之:
(一)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品管人员)之资格、人数及其更换规定;每一标案最低品管人员人数规定如下:
1、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品管人员应专任,不得跨越其它标案,且施工时应在工地执行职务。
(三)厂商应于开工前,将品管人员之登录表(如附表一)报监造单位审查,并于经机关核定后,由机关填报于工程会信息网络系统备查;品管人员异动或工程竣工时,亦同。
机关办理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得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五、品管人员,应接受工程会或其委托训练机构办理之公共工程质量管理训练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前开结业证书逾四年者,应再取得最近四年内之回训证明,始得担任品管人员。
前两项之训练课程、时数及实施方式,及前项回训实施期程,由工程会另定之。
六、品管人员工作重点如下:
(一)依据工程契约、设计图说、规范、相关技术法规及参考质量计划制作纲要等,订定质量计划,据以推动实施。
(二)执行内部质量稽核,如稽核自主检查表之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是否详实记录等。
(三)品管统计分析、矫正与预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踪改善。
(四)质量文件、纪录之管理。
(五)其它提升工程质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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