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磁兼容EMC
根据国家标准GB/T4365所述,电磁兼容(Electromagne
tic Compatibility)的设备或系统指该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能力(所谓电磁环境是指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包括全部时间与全部频谱的总和)。当该设备或系统能达到这要求后方能称为具有电磁兼容性。从上述说明中可以看到如果设备或系统要达到具有电磁兼容性,就一定要做到两点:
(1)在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亦即能抵抗或防止外来的电磁干扰;
(2)不对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亦即能抑制设备或系统自身所发出的电磁干扰而不致影响其他设备或系统的功能。
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越来越重视。我国已将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纳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国家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电磁兼容性和我们所熟悉的安全性一样,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安全性涉及人身和财产,而电磁兼容性则涉及人身和环境保护。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空间确实存在着另外一种环境污染——电磁污染。可以这样说,凡有电、有开关的设备均会产生电磁干扰。
自从1986年成立了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委员会后,我国才开始有组织有系统地对应CISPR/IEC开展国内EMC标准化工作。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六十多项EMC国家标准,其中基础标准为GB4365-1995电磁兼容术语;GB/T6113-1995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