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为什么要将人工智能引入法学纠纷解决
领域
也许很多人困惑为什么要将看起来毫不相干的两
者结合,纠纷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何必苦思冥想将
人工智能应用到法律纠纷解决上。在实际生活中,纠
纷是数量巨大且大多简单易断的。在 2015 年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1210 件,审结 9882 件,比 2013 年分别上升 1. 8% 和
1. 7%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565. 1 万件,审
结、执结 1379. 7 万件。由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绝
大数案件都是由基层审理,基层法官的人数有限,那么
法官们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法官工作量,是指一名
法官在一年正常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办案量,据调查统
计,一名基层法官一年至少要处理 200 起纠纷,在经济
较为发达的地区最多甚至能达到 400 多起。在一个工
作日一名基层法官至少要审结一起案件并且要书写判
决等多项工作,这对法官的职业能力和身体素质都是
极大的挑战。同时,由于法官的职业能力的高低不同,
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不同地区甚至即使是同一
法院在不同时间段得出的判决结果都不相同。那么这
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对于整个社会的纠纷解
决也是不利的。如果想要把基层的法官能力提升到较
高的能力水平则需要极大的成本,且这个成本是无限
的,因为要在此以后将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水平都提升
到一个层面。在纠纷处理中,案件按难易程度综合确
定为简单、一般、复杂、非常复杂四种案件类型,其中简
单和一般的案件居多。如果能够将人工智能引入纠纷
解决机制,就可以较为妥善的解决这个问题。
二、建立一个纠纷解决的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可
行性
其实人工智能不仅是简单的自然科学的利器,同
时它也会涉及到心理学、哲学和语言学等社会学科。
我们对于人工智能否解决纠纷的忧虑,不在于它是否
能严格按照法条去判断,而是担心它太过于按照法条
去判断,即过于刻板,得出的判决会十分没有“人情
味”。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避免这一问题,人工智能的
发展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只是时间的早晚。简单来
讲,人工智能与经验思维的关系是实践与理论的关系,
人工智能是处于思维科学的技术应用层次,从思维角
度来看,人工智能不仅限于逻辑思维,同时要考虑形象
思维、灵感思维才能促进人工智能的突破性的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只要获取涉及的因素信息成
本足够低,我们建立人工智能的总成本低于将法官的
职业能力全部提升到同一水平层次,那我们建立人工
智能解决纠纷就是有效率的。利用人工智能系统代替
基层法官处理简单或者一般的案件,快速简单的作出
对纠纷的处理。基于实用主义而言,这样高效率的司
法方式是我们应该想要追求的。
前段时间发生的阿尔法狗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人
工智能的再次关注,虽然围棋和法律不同,围棋有多少
种走法思路的影响因素是有限的,路子再多也是具有
可确定性的量。法律却不一样,它要解决不仅仅是量
的问题。影响的因素众多,不仅要考虑案件的情节对
法条的适用,还要超出法律规范本身,包括当事人的诉
求,案件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甚至于我们国家
特殊的国情。法官传统断案模式具有更多的人情味在
里面。但是随着社会科学水平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只
要信息成本足够低,我们可以将所有的相关因素都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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