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5月24日,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的调查结果,苹果公司在售的MacbookAir笔记本使用的是M1芯片,而其广告宣传中声称该芯片拥有“我们迄今打造的最快的中央处理器”“8核中央处理器干活够爽快,用电省得狠。”等内容。经调查,上述页面为当事人为所售的MacbookAir笔记本发布的商业广告。
实际上,2021年10月苹果公司就已经推出装备M1Pro和M1Max芯片的MacBookPro,比M1芯片装备的笔记本所使用的8核中央处理器更快,运行速度相比M1提升最高可达70%。
换言之,广告中所称的M1芯片配备的中央处理器并非苹果公司打造的最快的,且案发时MacBook Pro仍在售。因此,涉案企业的广告行为不符合《广告法》中的真实性要求,其虚假内容有悖于法律规定。
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信息,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如果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含有的虚假信息,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或者其他类型的损失,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因此,《广告法》的规定一再强调广告主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若不遵守其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表明,苹果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已经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对于此类企业而言,应当更加重视真实宣传,并保持所宣传内容的准确性,以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合法企业竞争营造一个公平和诚信的市场环境。
编辑: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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