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对现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版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
在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方面,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比如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而为了解决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版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同时延长企业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时间和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时间;而为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规定了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抵偿和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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